關于印發《江蘇省燃煤機組脫硫補貼電價扣減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蘇財規〔2010〕28號
各有關發電企業:
為規范燃煤機組脫硫補貼電價扣減資金的使用和管理,促進發電企業污染減排,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省財政廳會同省環保廳制定了《江蘇省燃煤機組脫硫補貼電價扣減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江蘇省燃煤機組脫硫補貼電價扣減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江蘇省燃煤機組脫硫補貼電價扣減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規范燃煤機組脫硫補貼電價扣減資金的使用和管理,促進發電企業污染減排,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燃煤機組脫硫補貼電價扣減資金是指根據《國家發改委、國家環保總局關于印發〈燃煤發電機組脫硫電價及脫硫設施運行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7]1176號),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環保部門會同省級電網企業通過對享受脫硫補貼電價的企業進行脫硫設施投運率和脫硫效率考核,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扣減相應脫硫電價補貼形成的資金(以下簡稱“脫硫考核資金”)。
脫硫考核資金由省財政廳和省環保廳共同管理,主要用于脫硫裝置在線監測的運行維護、管理和發電企業脫硫設施改造補助等。
省財政廳主要負責參與項目的審批,批復下達脫硫考核資金項目預算,對脫硫考核資金使用情況和日常財政財務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省環保廳主要負責組織脫硫考核資金項目的申報,會同省財政廳審批項目,對項目實施過程進行監督檢查,開展項目的績效評價工作。
第三條脫硫考核資金使用原則。
(一)量入為出,脫硫考核資金使用應控制在年度上交財政專戶金額范圍內。
(二)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及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四條脫硫考核資金使用范圍。
(一)全省在線煙氣監控系統的運行、維護,根據運行、維護成本核定補貼。
(二)便于脫硫設施監管對煙氣旁路實施拆除、鉛封等措施費用的補助,以及在線監測測點由混合煙道改向煙囪等的費用補助。
(三)電力企業脫硫設施和煙氣在線監控系統第三方運營費用的補助。
(四)電力企業脫硫設施維修、改造,脫硝設施建設補助。
(五)省政府確定的其他與發電企業脫硫相關的項目。
第五條脫硫考核資金項目申報審核程序。
(一)全省在線煙氣監控系統的運行、維護。企業項目由各發電企業報省環保廳審核后,由省環保廳報省財政廳核撥。管理部門項目由省環保廳會同有關部門直接報省財政廳審核后撥付。
(二)發電企業煙氣旁路拆除以及監測測點由混合煙道改煙囪補助,由發電企業報省環保廳審核后,由省環保廳報省財政廳核撥。鉛封煙氣旁路所需費用由省環保廳直接報省財政廳審核后撥付。
(三)電力企業脫硫設施和煙氣在線監控系統第三方運營費用的補助,由省環保廳統一組織招標,按不高于合同額三分之一補助,由省環保廳報財政廳審核撥付。
(四)電力企業脫硫設施維修、改造,脫硝設施建設補助,由發電企業報省環保廳審核后,由省環保廳報省財政廳核撥。
第六條脫硫考核資金項目申報時限。
(一)省環保廳會同省財政廳于每年3月底前下達項目申報通知。
(二)項目單位于4月底前將項目申報材料報省環保廳、省財政廳。
(三)經省環保廳、省財政廳審核后于6月底前下達脫硫考核資金。
第七條脫硫考核資金項目應接受財政、審計和環保部門的監督和檢查。項目承擔單位弄虛作假,騙取、截留、擠占、挪用資金,一經查實,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環保廳收回資金,并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理處罰。
本辦法自二○一○年十一月一日起實行。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環保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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